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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7/6/26 14:51:46

 

 

泰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泰政发〔201694

                 

市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

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

                    2016年621日

 

 

市政府关于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

 

建筑业是泰州的支柱产业、富民产业。近年来,各地、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大力推进建筑业改革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为进一步推动我市建筑业的跨越发展,促进和扶持我市建筑企业做大做强,加快推进泰州“四个名城”建设,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业发展率先建成建筑强省的办法》(苏政发〔2011〕58号)、《关于加快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的办法》(苏政发〔2014〕111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建筑企业“走出去”发展实施办法》(苏政办发〔2016〕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以下办法:

一、加快发展现代建筑业,推动建筑企业做大做强

1.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的,由市财政给予每个示范基地5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荣获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的工程,由市政府给予建设单位20元/m2的专项资金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在外承建项目积极回泰纳税,在市外承建工程回泰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受益财政应予以奖励地方留成的50%;对在市外承建工程且回泰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从外埠市场回泰缴纳税收超过1000万元的,由受益财政另按2%的比例奖励。

2.对重点骨干建筑企业(市政府表彰的十强、十星、十佳专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骨干建筑企业”),完善企业所得税税赋预警管理,重点对经营收入进行风险监控;对其增缴的企业所得税实行奖励,以各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为考核奖励基数,增幅在10%以内,由受益财政对企业管理团队奖励其增量的20%;增幅为10—20%,奖励增量的30%;增幅达20%以上,奖励增量的50%。

3.对建筑企业外出经营接受外地税务机关管理时,我市税务部门为其提供税收政策支撑和服务保障,支持企业自主维权;同时,加强与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维护本地企业合法权益。

4.建筑企业初次轻微涉税违规,符合“首违不罚”条件的,不予罚款;推行建筑企业“容期整改”制度,指导督促建筑企业按期整改到位。按照“无风险不下户,无举报不下户”的原则,规范对建筑企业的税收检查。

二、优化建筑产业结构,拓宽经营业务领域

5.积极探索PPP项目建设模式。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逐年排出一批PPP项目,优先选择我市重点建筑企业进行合作。对我市建筑企业承建的PPP项目,同等条件下依法优先享受国家和省级财政部门扶持PPP项目的优惠政策。

6.鼓励重点骨干建筑企业跨行业申请相关资质经营,跨市(区)组建企业集团,积极参与交通、水利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本市铁路、公路、水利、电力、公用事业、设备安装、装饰、钢结构、隧道、大型地下工程以及城市综合体等重点项目施工,项目业主应保证本市具有相关资质建筑企业有参与投标的机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由本市重点企业单独或通过联合体承建。企业购买专业设备进行技改投入应参照工业企业技改投入给予一定的优惠政策。

三、加强外埠市场拓展,提高建筑业国际化经营能力

7.定期组织政府、金融部门、建筑企业三方联席会议,推动银企合作,对重点骨干企业应稳定提高授信额度,鼓励具备条件的建筑企业进入资本市场直接融资,通过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等方式拓宽融资渠道。对我市建筑企业在市内外承接政府投资(含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企业可凭工程施工合同和施工许可证向我市的开户银行申请贷款。

8.鼓励金融机构对我市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PPP、BOT、EPC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大力推进建筑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对实力强、信誉好的建筑业企业开展境外工程项目,可提供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和国内外汇贷款。

9.鼓励企业积极开拓境外市场,对于新取得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且首次实施境外承包工程项目达500万美元的企业,由市(区)政府对属地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承建境外单个项目合同额超过30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承揽境外工程发生的项目投标保函、履约保函、预付款保函、维修保函等手续费,市(区)政府对属地企业按最高不超过当年实际支付费用的4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40万元,单个项目补助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在“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开展工程承包的,额外给予本款项奖励金额10%的补助。

四、实行优质优价政策,强化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

10.鼓励企业积极创建各类优质工程,实行“优质优价”奖励政策,对辖区内获得国家、省或市优质工程奖的项目,建筑业企业按合同约定向建设单位计取优质工程措施项目费(获“鲁班奖”、省优、市优分别按税前工程造价的3%、2%、1%给予承包商奖励)。“优质优价”奖励计入招标中标价。

11.支持建筑业企业参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对认定为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建筑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对建筑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项目,由市科技专项资金按项目研发经费的25%给予资助,单项资助最高50万元。鼓励企业转让技术成果,对建筑业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鼓励建筑企业积极应用“互联网+”和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企业用于信息化建设的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五、加强建筑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行业整体素质

12.市人社部门每年将建筑业从业人员纳入劳动力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获证奖补范围,不断提高农民工职业技能和促进农民增收。建筑企业在每年按工资总额2.5%比例内实际发生的职工培训教育经费,可税前列支。

13.企业当年新引进高级工程师或硕士以上学历的工程技术人员,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保基金,按上年度实际支付上述人员工资总额的30%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补助额度不超3万元/人。引进人才奖励资金由当地人社部门会同建设主管部门组织申报,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在地市(区)政府统筹安排。

14.连续2年被评为泰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的优先推荐泰州市劳模评选;连续3年被评为泰州市建筑业优秀企业家的优先推荐省劳模评选。

各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应自本文印发之日起尽快制定本地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的实施办法。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政策与其它优惠政策类同或重复的,企业可按就高不重复原则申请享受。本办法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参照我市工业企业现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执行。

本办法由市建工局会同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税务部门等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6月2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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